一、滥用股东权利几种情形
滥用股东权利几种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无故免除他人债务,损害公司财产权及债权人利益,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相关资料图)
2.公司股东利用职务身份等优势地位侵吞公司财产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3.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后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5.公司股东利用多个关联主体转移资金逃避债务致使公司人格混同,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二、股东滥用权利行为怎么认定
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如下: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1)是人格混同,即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2)是财产混合,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三、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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